接到《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因涉嫌信息透露违背证券法律法规,据涉及规定,证监会要求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7月15日,*ST林重终接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前告诉书》。 据叙述,2017年2月10日,*ST林重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中煤)签定工业产品订购合约,合约誓约由兰州中煤向*ST林重获取锂电池系列设备,合约总价款为3.9亿元,誓约递、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月21日,*ST林重分两笔缴纳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列于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ST林重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改以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证实对*ST林重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至开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ST林重的其他应付款利息展开资本化,即根据*ST林重向兰州中煤缴纳预付账款起计算出来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总计1191.88万元,列于开建工程,同时贷记对*ST林重的其他应付款;*ST林重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证实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至开建工程时,并没接到由兰州中煤获取的设备实物,也没涉及物流单据与发票。
*ST林重在2017年拆分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证实的总计20691.88万元开建工程展开了拆分透露,造成*ST林重2017年拆分资产负债表虚增开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成拆分利润表时,*ST林重未对子公司不予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拆分抵销,造成拆分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到当期透露拆分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ST林重2017年年度报告不存在欺诈记述。 基于此,证监会指出*ST林重的上述不道德因涉嫌违背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包含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不道德。
对*ST林重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现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郭钏,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曹庆平,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证监会要求对*ST林重给与警告,并判处30万元罚款; 对郭现生、郭钏、曹庆平给与警告,并分别判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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